看到一些家長,完成了離婚程序,取得了絕對離婚令,但真的離婚了嗎?
有些家長選擇告訴孩子自己的委屈,把自己的憤怒轉移,成為了孩子的憤怒,阻礙了孩子與另一方家長的關係建立
有些家長選擇極力讓孩子活在「爸爸媽媽仍像是一家人」的假象,以愛孩子之名,要求另一方家長緊密接觸自己和孩子
有些家長選擇逃離「夫妻的恩怨角色」,學習成為「養育兒女的合作伙伴角色」,不勒索,不強求,不憤怒
以上的情況,那位家長選擇真的與對方離婚了?
離婚大多經歷了受傷、失望、憤怒等的情緒,到底家長選擇於離婚後繼續延續傷害,還是選擇重新出發,與對方訂立新合作關係,一切是個人選擇。
停滯在過去的傷痛,還是昂首計劃孩子與自己的未來,作為家長,你選擇好了沒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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